2.5.认证中心正式任命审核组, 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 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 察看现场,
了解特殊要求。
3.现场审核:
审核依据受审核方选定的认证标准,在合同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主要程序为:
3.1.召开会议:
A.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
B.明确审核目的, 依据文件和范围。
C.说明审核方式, 确认审核计划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3.2.实施现场审核.
收集证据对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报告单.对不符合项类型评价的原则是:
A.严重不符合项主要指:质量体系与约定的质量体系标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
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B.轻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项主要指:孤立的人为错误;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后果不严重, 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不符合等。
3.3.审核组编写审核报告做出审核结论, 其审核结论有三种情况:
1)没有或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 可建议通过认证。
2)存在多个严重不符合, 短期内不可能改正, 则建议不予通过认证。
3)存在个别严重不符合, 短期内可能改正, 则建议推迟通过认证。
3.4.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情况、结论。
3.5.召开末次会议, 宣读审核报告, 受审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3.6.认证中心跟踪受审方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效果。
4.认证批准
4.1.认证中心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 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 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 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 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